继续有效的规章10部:①《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58号);③《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④《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⑤《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⑥《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⑦《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3号);⑨《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⑩《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
废止的规章1部:《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
修改的规章2部:①删除《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中向农户征收“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内容;②将《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确认”修改为“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全省各级水文机构应及时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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