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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告

市水务局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16-03-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告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公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我市列入省级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三个,分别为:长江雨台山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凤凰台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华容泥矶饮用水水源地(葛华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的批复》(鄂州政办函[2004]9号),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第六届[2014]40号),狮子口水库、马龙水库为梁子湖区太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二、关于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告

鄂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详见下表。

三、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定公告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

长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鄂州市水务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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