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湖北省水利厅 | 解读类型: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湖北省水利厅 | 关联政策: | 590984 |
《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解读
2022年9月28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河湖长制工作省级党内法规,是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为全省河湖管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撑和保障。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规定》出台为重要契机和重要抓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奋力推进我省河湖长制工作提档升级,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担当作为。
充分认识制定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中央决策、推进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制度创新。制定出台《规定》,加强河湖长制法规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我省河湖长制走深走实的重要举措。
二是紧贴省情水情、落实省委要求的重要保障。我省是河湖大省,肩负着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的特殊政治责任。特有的省情、水情,决定了我省河湖管理保护任务繁重而艰巨。制定出台省委党内法规,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的重要平台和抓手作用,是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的工作要求、统筹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是巩固工作成果、实现提档升级的重要行动。201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正确指导和有力推动下,在全省各级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河湖长制整体工作位居全国前列。现在乘势而上,将我省河湖长制体制机制方面的探索、创新成果,通过系统提炼上升为省委党内法规,有利于增强规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更好地解决河湖长责权不够统一、部门合力凝聚不够、考核结果落地运用不够、正向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进一步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
四是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政责任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关键,是强化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夯实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制定出台省委党内法规,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制度保障和规则指引,契合河湖长制的工作特点,有利于更好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责任,确保河湖长制落地见效。
全面把握《规定》的体系和内容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水利厅组织开展了河湖长制党内法规制定专题调研、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规定》初稿形成后,先后3次征求了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逐条分析、充分吸纳,反复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2022年8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规定》送审稿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经2022年9月16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9月28日省委、省政府发布《规定》。
《规定》坚持政治引领、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湖长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强化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精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水资源和水域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等法律规定要求,全面系统总结归纳了我省河湖长制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共六章三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二章为组织体系(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三章为工作职责(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第四章为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五章为考核奖惩(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六章为附则(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制定法规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明确,为了保障河湖长制实施,统筹流域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是明确了河湖长制的制度定义。第二条明确,河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组织领导其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督促相关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推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行动计划的工作制度。
三是明确了河湖长制工作指导思想。第三条明确,全省河湖长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明确了河湖长制工作原则。第四条明确,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五是明确了《规定》适用范围。第五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人工水道等水体及岸线。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河湖长制实施范围的塘堰、溪沟等小微水体,适用本规定。
六是明确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第六条明确,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任务。
七是明确了河湖长制组织体系。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按照流域设立河湖长,跨省、市重要河湖设立省级河湖长;河湖所在的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含县级市、区)、乡(含镇、街道)、村(含社区)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乡级以上河湖长原则上由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人担任。村级河湖长由乡级党委和政府明确。”“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市、县、乡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乡级以上河湖长实行席位制”“鼓励和支持设立民间河湖长”。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并分别对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联系部门、河湖警长、河湖检察长和联络检察官设置作出规定。
八是明确了相关方面工作职责。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对各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联系部门,各级河湖警长、河湖检察长以及联络检察官等各相关方面的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作出了明确规定。
九是明确了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明确,“县级以上总河湖长可以就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签发总河湖长令,对有关工作作出部署。”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对河湖巡查、日常管护、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共享、公开公示、社会监督、志愿服务、河湖保护基金、举报、公益诉讼、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机制、制度作出规定。
十是明确了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奖惩措施。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河湖长制考核。县级以上总河湖长应当组织对本级河湖管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下一级地方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县级以上河湖长应当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河湖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河湖长制‘以奖代补’资金安排挂钩。”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河湖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联系部门等应当进行约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分别对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联系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作出规定。
十一是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第三十八条明确,“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水利厅承担。”第三十九条明确,“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切实推进《规定》贯彻落实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指出,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治荆楚必先治水。《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开创我省河湖管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和水利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切实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踔厉奋发,笃行不怠,全力推进《规定》落地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广泛凝聚共识。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组织开展《规定》学习宣传活动,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级河湖长和河湖警长、河湖检察长以及联络检察官、社会公众充分认识《规定》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了解《规定》内容和要求,切实增强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广泛营造爱湖护湖浓厚氛围。
二是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组织领导体系。要按照《规定》要求设立各级、各类河湖长和河湖警长、河湖检察长以及联络检察官,设置河湖长制办公室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河湖长制联席会议制度。要落实《规定》要求,健全完善河湖巡查、日常管护、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共享、公开公示、社会监督、志愿服务、河湖保护基金、举报、公益诉讼、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等各项工作机制、制度,形成完整配套、紧密衔接、有机统一、协同高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是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合力。要按照《规定》要求,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级河湖长和河湖警长、河湖检察长以及联络检察官等各方面河湖治理保护的工作职责,特别是要强化党政领导责任,统筹资源力量,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扛起“治水”政治责任,共同担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各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切实推进守底线与促发展有机结合、“治水”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效衔接,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
四是严格考核奖惩,确保落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认真执行《规定》要求,严格河湖长制考核,认真研究制定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方案,科学设置考核项目、考核标准,严密开展考核工作,使考核结果做到真实客观、准确公正。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奖惩规定,强化考核监督刚性约束,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切实推进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级河湖长和有关人员切实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对于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各种行为,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约谈和处理处分,严肃追责问责,确保《规定》执行到位、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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